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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诈骗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8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住福建漳平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5日均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2次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0日,唐某某使用“BLUED”手机软件搜索附近的人,添加好友“孙某某”(昵称:简单)。孙某某向唐某某推荐“抖音娱乐”博彩软件,唐某某在孙某某的撺掇下,由孙某某带着唐某某在“抖音娱乐”中兑换积分(1个积分等于1元),通过买大买小、买单双的方式购买下注,唐某某小额投注赢利提现尝到甜头后,开始大额投入,再提现时,对方编造理由阻止提现,并有“平台客服”身份的工作人员告知要在平台刷现有分数的10倍以上流水才能提现,唐某某开始借钱充值加大流水额度,最高显示有68万多积分(即68万余元),被孙某某引导通过两次大额投注将积分全部输完,唐某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共计充值35笔47万余元。

通过技术手段分析确定,杨某某、梁某某、赖某某、章某某、曾某某、林某甲、卢某某、张某某、林某乙、陈某某、汪某甲、汪某乙、李某某、沈某某、庄某某、李某甲、邓某某、林某丙、郑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市组成诈骗团伙,先利用抖音娱乐的博彩软件诱骗受害人充值赌博,后采用诱骗手段让受害人在平台充值的分数输光。杨海山供述共诈骗46万元。

根据供述,在诈骗团伙工作时,陈某乙非法获利50000元、赖某某非法获利70000元,郑某乙非法获利70000元、梁某某非法获利70000元、章某某非法获利6659元、林某某非法获利10000元、曾某某非法获利9400元、汪某甲非法获利3000元,杨某某非法获利4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认定的卢某某诈骗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卢某某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卢某某款物,未随案移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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