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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7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7 年** 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7********,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2018年1月25日因诈骗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 年1 月9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4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后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从2017年底至今,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伙同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多次在海口市美兰区、龙华区、琼山区、秀英区各大医院附近搭讪中老年人,互相配合以推销包治百病的“神药”为由,诈骗被害人治病救命钱财。被诈骗的受害人众多,性质恶劣。

1.2016年5月份,卢某某、李某某等四人小团伙在海南省中医院门前诈骗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3800元。

2.2019年4月20日,刘某某四人小团伙在海口市人民医院附近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6000元。

3.2019年11月28日,卢某某四人小团伙在海口市龙华区龙华路海南省人民医院门诊部门前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600元。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虽供认实施了以销售包治百病的“神药”之名骗取他人少量财物的行为,但是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及同案人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均否认诈骗过被害人薛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财物,侦查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诈骗过被害人薛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财物的犯罪事实仅有被害人的报案与陈述、辨认笔录,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根据现有证据,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卢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已将该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侦查机关未能补充相关证据,本案无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被扣押的财物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解除扣押,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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