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在广州市****有限公司工作。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日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虚构可以为被害人巫某某亲属的二名孩子办理入读深圳市科学高中的事实,向巫某某索要人民币33.5万元。之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居**栋**房(巫某某的住处)收取巫某某人民币20万元预付款后,并未能办理小孩入读事宜,相关款项被挪作他用。
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本市宝安区**小区**栋**房抓获被不起诉人卢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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