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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住**街道**居委******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唐某某让刁某某向案犯邓某某(未归案)购买了300元毒品“飞仔”带至肇庆市高新区**酒吧内共他人吸食。

2019年4月21日23时许时某某,唐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群召集群内人员于2019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到肇庆市高新区**KTV酒吧喝酒,并让邱某某购买毒品“飞仔”,邱某某让卢某某向案犯吴某甲(绰号“猪屎”,未归案)购买毒品“飞仔”,后邱某某带至**KTV酒吧供在场人员吸食。邱某某担心购买的毒品“飞仔”不够在场人员吸食,后其出资200元(唐某某另外出资100元)再次让卢某某向案犯吴某甲购买了一批毒品“飞仔”,并让卢某某带至**KTV供在场人员吸食。唐某某还让刁某某购买三瓶毒品“力保健”,廖某某驾驶唐某某的小汽车搭载刁某某去到四会下㘵附近,刁某某向案犯吴某甲购买了三瓶毒品“力保健”,后带回至**KTV供在场人员吸食。卢某某购买了毒品“飞仔”送至**KTV酒吧时,发现案犯吴某甲附送了一包毒品K粉。随后,公安机关到场查处,酒吧经理吴某乙通过监控获知后随即让服务员周某某前往VIP包厢向在场吸食毒品的人员通风报信。公安民警控制了在场等人,并在包厢房间内提取了内含少量液体的力保健饮料瓶两个,在包厢门口垃圾桶内提取了白色晶体疑似毒品一包。经鉴定称量,该包白色晶体疑似毒品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为0.08克。经鉴定,在场涉嫌吸毒人员唐某某、廖某某、邱某某、麦某某、卓某某、吴某丙、黄某某等人的静脉血及现场提取的两瓶力保健饮料内残留液体中均检出硝西泮成分。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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