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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贩卖毒品案)_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浈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路**号**花园**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当日本院告知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春节后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李某某(已判刑)两人在韶关市浈江区大学路15号二楼出租屋房间内,共五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曾某某,每次价格1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认定卢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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