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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7〕5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3日经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2017年6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23日、2017年7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和滕某某(肥仔)在南宁市青秀区**路**小区**门路边贩卖毒品疑似物4小包(共净重2.22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验,从所扣押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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