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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0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路街道**组**幢**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云江,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张某某儿子因驾驶卢某某家摩托车交通事故死亡,两家为此产生矛盾。2019年5月18日20时许,张某某酒后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中金官营**幢**号门口找卢某某进行争吵,争吵过程中,卢某某用一根铜质烟叉不慎刺伤张某某胸部,经司法鉴定,张某某所受伤情为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随案移送至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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