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7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湖北省**网络有限公司大冶**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号,现住大冶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下午,曹某甲及弟弟曹某乙承接到大冶市**乐园户外广告安装业务,并由**乐园工作人员带至**市场**号楼四楼,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翻窗进入湖北省**网络有限公司大冶**公司**经营部餐厅,将滑板绳子穿过餐厅固定在雨棚支架上,尔后由曹某甲将滑板放到室外外墙上,自己坐在滑板上安装广告布,当天安装2块广告布后收工。次日上午7时许,曹某甲兄弟两人再次来到**市场采取同样方法进入该公司餐厅内,将滑绳固定在立柱上,由曹某甲坐滑板在室外安装广告布,曹某乙在室内配合曹某甲安装。早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来到公司上班,发现公司经营部餐厅被人弄脏,窗户被卸下,一根绳子穿过厨房窗户到户外,当发现在场的曹某乙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十分气愤,在没有查看施工现场的情况下,从厨房案板拿起一把菜刀将施工绳砍断,导致曹某甲从高空中摔到地上致伤。曹某甲因伤致脾破裂、肝破裂、腹腔积血及腹膜后血肿、创伤性气胸( 压缩75 %), 经手术修补肝脏、摘除胆囊、摘除脾脏、清除腹腔积血,经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同时因伤致头皮裂创、左肘部皮肤裂伤、左侧第9 、10 后肋骨折、蛛网膜下出血、L2 - L4 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人民币221966.92元,一次性赔偿费人民币89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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