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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南靖县**纸业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南靖县**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为南靖县**纸业有限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公司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2019年8月17日上午,负责该公司3#4#生产线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的员工卢某甲在未进行作业审批,没有佩戴安全防护设备,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高压水枪对4#纸浆池进行清洗,后因吸入该纸浆池中有毒气体致其及其妻子卢某乙、其儿子卢某丙栽倒在纸浆池中,后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认定死者卢某甲、卢某丙、卢某乙因硫化氢、一氧化碳等窒息性气体和氨刺激性气体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作为南靖县**纸业有限公司主要实际出资人,为公司生产经营的决策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有限空间作业违反作业审批制度、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部分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隐患;未按规定组织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积极组织、参与抢救,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案证明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收条、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查报告、安全培训记录等书证;2.刘某甲、卢某丁、卢某戊等10名证人的证言;3.同案涉案人员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中检康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参与救援,主动投案配合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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