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5月16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及2018年10月,英山县**镇**村**组村民卢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将从其他农户手中流转的28亩农田深挖改造成鱼塘养殖龙虾,破坏了农田的耕种土壤,造成农田大量毁坏。经黄冈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卢某某违法占用农用地(耕地)面积达23.79亩(其中基本农田17.49亩)。案发后,卢某某恢复了部分耕地。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恢复耕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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