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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群众,专科文化******代办点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成为******代办点负责人,以高利息、支取方便为由,向不特定村民非法吸收存款,经河北正源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2014年2月至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40010.00元,涉及不特定存款人40人,累计归还存款1725710.00元;未归还存款314300.00元,涉及不特定存款人14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将非法所得全部退缴,积极支付存款人存款,尽力帮存款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取得全部存款人谅解,存款人自愿为其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并返还存款户的存款,取得了全部存款户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具有坦白、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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