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4********,汉族,自贡市人,高中文化,家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认定:2016年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钟某某、赖某某、郭某某四人放高利贷给被害人詹某某后在向其要账的过程中结识,后四人为了催詹某某还钱,便商定轮流派人每天二十四小时贴靠詹某某。同年9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受杨某某的安排,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张某某受钟某某的安排,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黄某某受赖某某的安排,五人伙同杨某某、钟某某、赖某某、郭某某四人在詹某某位于沿滩区龙湖森林家中以及卢某某在自流井区南湖俊景的租住房屋中采取辱骂、恐吓、殴打、贴靠等方式限制詹某某人身自由长达80余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