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北检刑不诉〔2020〕53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大悟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8日19时至次日20时许,因讨要债务,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伙同孙某甲、孙某乙(均另案处理)以言语、抽打耳光等方式恐吓被害人忙某某,并在本区**街的**宾馆**房间内非法拘禁被害人至少24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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