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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2月1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其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慈利县公安局鲤鱼桥派出所民警接到慈利县**镇**村民卢某某家藏有枪支的匿名举报后,当日,民警从卢某某家中查获疑似火枪一支。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疑似火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认罪认罚,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仅用于打猎,且多年未再使用该火枪,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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