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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64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淳安县汾口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禁渔期),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淳安县汾口镇**村**千岛湖入湖口水域(禁渔区),使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汾口镇渔政巡逻人员当场查获,后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从其处查获电鱼工具一套及非法捕捞的野杂鱼11条并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卢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淳安县公安局电鱼工具一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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