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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五部刑不诉〔2020〕111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2526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缙云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网络上发现王某某(另案处理)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出售辐纹陆龟信息后,与其联系购买辐纹陆龟的事宜。次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车来到温州瑞安市塘下高速路口,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陆龟一只,后放在家中饲养。经鉴定,该只陆龟系辐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公安机关到其家中调查,接到其妻子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以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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