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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非法狞猎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卢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瑶族,小学文化,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XXXXXXX。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XX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期间,被不起诉人卢XX在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2020年3月31日,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位于巴马镇XXXX的卢XX家中依法扣押画眉鸟两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两只疑似画眉鸟属鹟科(Muscicapidae)画眉(Garrulaxcanorus)。

本院认为,卢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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