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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9月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桃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梨子,在其位于仙桃市**镇**村“**园”的果园内,用竹篙架设了一张丝网,用于粘捕飞进果园的鸟。至2020年7月31日,仙桃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发现时,丝网上共粘捕有8只鸟类尸体。经鉴定,该8只鸟类属国家保护的、湖北省严禁猎捕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2020年9月2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主动到仙桃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识别结论书;3.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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