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4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9月16日被仙桃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水果,在本市**镇**村*组自家果园内以架设丝网的方式,对进出果园的鸟类进行捕捉。至2020年7月30日,丝网上共粘捕8只鸟,均已死亡。经仙桃市野生动物保护站识别,该8只鸟类属国家保护的、湖北省严禁猎捕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研究价值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识别结论书;3.现场勘验笔录;4.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