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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饶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日至9月25日,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2日,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9日,自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于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间,明知叶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于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在北京市******大厦**座、北京市朝阳区******座等地,在未取得期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业务,仍从事**部**工作予以帮助,期间客户入金金额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退缴的人民币8万元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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