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古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道**号**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古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道**号**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卢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大道**号**栋**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古某甲、古某乙、卢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2020年11月5日和11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停放在雨城区碧峰峡路37号小区5栋后面的空地上,被害人何某某的“富贵泉”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被不起诉人古某甲、古某乙、卢某乙在明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帮忙转移、藏匿在雨城区雅州大道8号“雅雨家园”小区2栋楼下的电动车停车场内。事后更换该车车钥匙、电机,将该车充满电后转移藏匿在雨城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家中。经雅安市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352元。
2020年3月30日民警在雨城区碧峰峡路37号院内将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抓获,同日民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古某甲、古某乙、卢某乙,三人自动到案,四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退还了被害人何某某被盗车辆,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除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古某甲、古某乙、卢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决定对卢某甲、古某甲、古某乙、卢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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