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200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解刚、林庆生,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8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粤A0****临时号牌小型轿车搭载卢某乙,沿本市白云区中八大巷西街由北往南向后倒车驶进267省道东383米时,遇李某某在车后活动,卢某甲在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倒车,车尾碰撞李某某,造成李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鉴定,李某某符合胸部损伤死亡。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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