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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交通肇事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7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7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驾驶粤G5****(粤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从湛江市霞山区往湛江市麻章区**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麻章区**镇**村路段时,因卢某甲在避让对向来车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碰撞到在公路边晒谷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卢某甲拨打110、120在现场等候处理。   

2019年8月1日,湛江市公安局交警察支队麻章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陈某某无过错责任。

案发后,卢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收到卢某甲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70247.98元。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二)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乙、王某某的证言;(三)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的供述;(四)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五)鉴定意见: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尸)字﹝2019﹞070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卢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且卢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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