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朱小玲,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卢某乙在韶关市**区**中附近路段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共骗取保险金2416元。后车主李某某、郝某某将该款退还保险公司。
2019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卢某乙在浈江区韶关电视台路段伪造虚假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17488元。后车主徐某某退回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骗取保险金1990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