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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保险诈骗)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浈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83********,汉族,专科毕业,韶关市*******”连锁中心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住韶关市**区**街**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保险诈骗罪, 2019年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小玲,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卢某乙在韶关市**区**中附近路段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共骗取保险金2416元。后车主李某某、郝某某将该款退还保险公司。

2019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卢某乙在浈江区韶关电视台路段伪造虚假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17488元。后车主徐某某退回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骗取保险金1990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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