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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包庇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铭恩,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8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搭乘卢某乙驾驶的粤A0****临时号牌小型轿车,当车沿本市白云区中八大巷西街由北往南向后倒车驶进267省道东383米时,遇李某某在车后活动,卢某乙在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倒车,车尾碰撞李某某,造成李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卢某甲在明知卢某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打电话报警并谎称自己是肇事车辆驾驶员,企图包庇卢某乙。经鉴定,李某某符合胸部损伤死亡。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包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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