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街**号**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0时2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饮酒后,驾驶川KD****号小型轿车由内江市东兴区师院方向往市中区乐贤镇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市中区三桥桥头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9.8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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