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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3********,回族,大学本科,群众,案发前系香港**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小区,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驾驶车牌照号为津M****0灰色梅塞德斯奔驰牌汽车沿红桥区快速路西青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站地道口处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新红桥大队民警拦检,当场对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81.6mg/100ml。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涉案车辆照片。

2、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涉案车辆信息表等书证材料。

3、证人卢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6、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卢某甲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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