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1〕19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2021年2月24日因涉嫌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24日零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8小型轿车途经路桥区路北街道马铺路与南官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均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记录表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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