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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80********,壮族,初中文化,广西隆安县人,住广西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隆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1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3月4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隆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下旬开始,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为牟取暴利,组织犯罪嫌疑人卢某甲、卢某乙(已判刑)、黄某某(另案处理)到隆安县丁当镇森岭村岜心屯旁香蕉地与甘蔗地交界处一空地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方式招揽赌徒前来参赌,并从中抽取“水钱”,非法获利。卢某乙负责提供赌场和采购赌场工具、日常饮用水等。马某某负责出资给卢某乙购买赌场设备、同时拉赌客到赌场聚赌及赌场日常经营管理。卢某甲受马某某邀请,负责在赌场内参赌带动赌徒赌博,从中参与赌场分红,卢某甲非法获利10000元左右。黄某某负责在赌场中发牌、“抽水”。2018年11月30日,隆安县公安局对该赌场进行取缔,抓获蓝某某、卢某丙等19名涉赌违法人员,缴获赌资10800元及扑克牌等赌具一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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