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怀化市**县**镇墟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下午3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与其哥卢某乙(另案处理)一同驾车来到茶庵铺镇成功坪村村部”便民服务”大厅找村主任肖某某退还其父生前缴纳的250元医保费,在便民服务大厅内,肖某某等村干部给卢某乙两兄弟解释退还医保费的工作流程,该款已交荼庵铺镇政府,退还要经镇政府审批,当日不能兑付250元医保退款。卢某乙、卢某甲二人心生不满。期间,因肖某某称呼了卢卢某乙的诨名“**”,卢某乙认为肖某某侮辱了他,便指责肖某某,肖某某知错后向其道歉,卢某乙心里仍不舒服,将村主任肖某某的工作牌砸坏,该村小组长张某某在场看到后心中不平,指责卢某乙,卢某乙、卢某甲和张某某争吵起来,卢某甲恼羞成怒,不顾他人劝阻,从办公区桌上拿了一个玻璃杯朝张某某身上砸去,张某某也拿玻璃杯反砸向卢某甲,两人发生扭打。接着,卢某甲将张某某按到办公区窗户边,卢某乙随即冲上来帮忙朝张某某身上挥拳,卢某甲、卢某乙两人用拳头朝张某某身上挥打,后卢某乙被村主任肖某某拉开,卢某甲继续对张某某拳打脚踢,用右拳朝张某某脸上挥打几拳,用脚朝张某某身上踹了几脚,见张某某没有还手才作罢。张某某当日被人送往桃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张某某左侧眼眶侧壁(筛骨)及上颌窦顶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经调解,卢某甲与张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视频截图照片、桃源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马某某、
肖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卢某甲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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