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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111957********,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卢某甲与儿子卢某乙在麻章区**镇**村村路口坟地两处分别修整祖墓,至16时许,卢某乙驾驶摩托车往卢某甲方向开去,与驾驶电动车从**村往**镇开出的被害人卢某丙相遇并几乎发生碰撞,两人遂发生争吵并对打,卢某乙被打致鼻出血,卢某丙看到旁边有把锄头就想去拿起锄头,被跑过来的卢某甲抢先一步拿走,卢某甲拿起了锄头之后就用锄头扫打卢某丙,卢某丙用手遮挡,后被打致坐在地上。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卢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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