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68********,壮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卢某甲为了筹钱解决二个子女读书的家庭困难,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其妻子陆某某、大哥卢某乙于2017年8月份采伐种植在横县六景镇那莫村委那务村特日山的一片杉木,后销售给
韦某某。经广西盛麒科技有限公司派员到采伐现场调查鉴定,认定被采伐的树种是杉木,采伐面积合计为0.5509公顷(即8.2635亩),蓄积量合计为28.5立方米。横县森林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后,卢某甲主动到案,如述供述本案。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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