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遥田派出所侦查以及补充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卢某甲进入被害人卢某乙住宅内,盗窃一台OPPO牌手机及一张银行卡。经新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窃的手机价值1103元。 赃物手机已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卢某乙。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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