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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盗窃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新丰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8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遥田派出所侦查以及补充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卢某甲进入被害人卢某乙住宅内,盗窃一台OPPO牌手机及一张银行卡。经新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窃的手机价值1103元。 赃物手机已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卢某乙。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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