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1********,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巴林右旗公安局审查起诉认定:
1998 年左右,卢某甲的妹妹卢某乙与高某某生育了卢某丙,后卢某乙与高某某离婚。2007 年卢某乙因病去世,卢某甲便将卢某丙接到家中抚养。2011年左右,卢某甲为骗取孤儿养育金,在卢某丙生父高某某在世的情况下,虚构了卢某丁就是卢某丙父亲的事实,并用卢某丁的死亡证明从巴林右旗民政局以卢某丙系孤儿的名义骗取了68940 元孤儿养育金,卢某甲对骗取孤儿养育金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8 年左右,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的妹妹卢某乙与高某某生育了卢某丙,后卢某乙与高某某离婚,卢某丙由卢某乙抚养。2007 年卢某乙因病去世,卢某甲便将卢某丙接到家中抚养。2011年左右,卢某甲为骗取孤儿养育金,在卢某丙生父高某某在世的情况下,虚构因车祸死亡的宝日勿苏镇居民卢某丁是卢某丙父亲,并以虚构的卢某丙父母双亡的事实开始从巴林右旗民政局骗取孤儿养育金,自2011年至2017年共骗取68940 元。2019年7月9日,卢某甲将骗取的68940元退还,2019年9月10日卢某甲到巴林右旗公安局投案自首,巴林右旗公安局于同日进行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孤儿养育金,共计68940元,根据199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经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前将骗取的金额已全部退还,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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