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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沟**号,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华,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卢某甲驾驶帕萨特汽车(车牌号:冀GQC****),受王某甲(另案处理)指使在北京市昌平区,与卢某乙(未在案)驾驶的尼桑汽车(车牌号:京QD****),通过车辆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4300元。

2019年9月3日民警经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及其朋友将全部理赔金退还至涉案保险公司,已获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上述几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以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涉案保险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涉案保险公司理赔金被诈骗的具体情况;

3.收款凭证、收款回单等,证实案发后卢某甲已退赔保险公司涉案理赔金人民币28979元,已获得涉案保险公司谅解;

4.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工作说明等,证实卢某甲系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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