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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刑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4********,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沅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卢某乙(另案处理)主动跟**组的组民提出请挖机将**镇**村**组至**组的公路扩建、挖通,并与**组村民商议每户出资2000元用于修建公路,集资修路的款项全部交由卢某乙父亲卢某丙进行管理,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负责书写“责任担当承诺书”,**组所有村民每户都签名、捺手印。2020年2月14日,**组的村民舒某某联系挖机车主石某甲,雇请其挖机进入**村借母溪自然保护区域境内,对**组至**组的路面进行挖掘、扩宽,2月15日下午3时,挖机挖至**村“**坡”路段时,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告知村民不能施工,遂停止施工;同月20日晚上23时,卢某乙女婿鲁某某帮忙联系挖机车主付某某、李某两人,雇请二人继续施工,将“**坡”至**组路段的公路进行挖掘、扩宽,2月21日凌晨,**组通往**组的整条公路全部修通。经沅陵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组新修建公路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0. 4205公顷(6.3075亩),均为国家级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一级。**组个人修建的公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有2林地小班,面积为0.0305公顷(0.4575亩),全为国家一级公林,林地保护等级为一级。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主动到沅陵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明知****组系借母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仍组织村民雇请挖机在该地修路,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卢某甲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卢某甲仅制作了责任共担的协议书,作用较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因其又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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