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曾用名卫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4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现住洪洞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卫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号小型汽车途径洪洞县城内**路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9月5日,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6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卫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97.01mg/100ml。被不起诉人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本案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
本院认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