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二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阳城县**镇**村**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卫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力之星牌110型二轮摩托车从阳城县町店镇町店村前往演礼乡南任村,行至迎宾大道阳礼互通立交桥北路段行驶时,撞到道路中心防护墩上,造成卫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造成的防护墩损害轻微不需要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卫某某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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