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003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叶县**镇**路**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卫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号现代牌小型轿车,行至叶县城关乡孟南村村西被我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01mg/100ml。
本院认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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