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1197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镇**路**号院**号楼**门**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卫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洛阳市**镇**街**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卫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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