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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Z****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播州区播南街道办白龙社区安置小区经10210国道往万寿街方向行驶,22时06分许,行驶至万寿街300米(地名:播州区万寿街南峰中学)斑马线路段时,与行人发生纠纷,巡逻警察处置纠纷时将其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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