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花园**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镇**酒店附近的某饭馆吃晚饭,其间饮酒。饭后,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找“代驾”代为驾驶小型客车回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然后其又自行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姜叠路华欣路口地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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