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中共党员,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山西****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太原市**区**街**园**号。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23时25分左右,卫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Y号白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劲松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劲松北路省委西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94mg/100ml。
本院认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属于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