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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林邑长卷项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3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10月9日至同年11月4日,2020年11月4日至同年12月31日)。

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挂靠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郴州市苏仙区**街道承建郴州市林邑仙都一期砌体及装饰工程时,有部分农民工工资未支付。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2月6日,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先后三次接受郴州市苏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案件,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卫某某在郴州林邑长卷项目共拖欠10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262410元。郴州市苏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向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卫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卫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农民工工资,并报送工资支付凭证等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卫某某仍未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

另外,民警多次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的方式传唤卫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和配合解决他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卫某某在2020年12月30日未及时到案,且多次乘车离开取保候审地未向公安机关报备和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2020年1月2日,民警将卫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讯问过程中卫某某拒绝配合,离开公安机关之后,卫某某便逃匿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卫某某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欠薪的故意,客观上是否有转移财产、逃匿、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等行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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