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下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88********,汉族,中专文化,黄石**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黄石市下陆区**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14日被黄石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被西塞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5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老下陆派出所治安调解;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及寻衅滋事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老下陆派出所治安调解;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本院依法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依法监视居住;2019年1月9日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不批准逮捕, 同年4月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5月2日)

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卫某甲伙同卫某乙、陆某某、王某某等人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村民,致二人轻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卫某甲系殴打被害人致伤的具体行为人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