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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故意伤害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7********,汉族,高中肄业,三门峡*****公司消防员,住三门峡市**区**街道办事处***庄**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10月3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11月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3日5时许,程某某到三张公路西贺家庄村口200米厂内阻止建房施工,后程某某的儿子犯罪嫌疑人卫某某骑二轮摩托车赶至,因厂内均为工人,卫某某便骑摩托车离开。卫某某刚拐出厂门遇到杜某某,杜某某将卫某某连人带车打倒在地,杜某某欲继续殴打卫某某,程某某闻讯后从厂内出来,上前拉拽杜某某,杜某某用手扇打其面部,随即二人厮打在一起,程某某面部红肿,杜某某面部有明显抓伤。卫某某不满其母亲被打,将杜某某拽开并用双手推其胸部将杜某某推倒在地,然后顺势扑在其身上并用拳头击打其面部,杜某某双手格挡时,卫某某将杜某某双手按压在胸前。杜某某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伤情达到轻伤一级;三门峡市中医院诊断程某某软组织挫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三门峡市公安局崤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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