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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陆丰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阮浩斌,广东盛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卫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因电动车行车纠纷,在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横沙大街200号门前路段发生口角并打架,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受伤。经鉴定,朱某某右侧鼻骨骨折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右踝距腓前韧带损伤、右侧跟腱下段损伤,其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获赔人民币46000元并自愿谅解。

本院认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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