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因打牌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用拳头殴打卫某某面部致鼻子出血,后被不起诉人卫某某使用牌桌旁边的木质靠背椅子殴打张某某的背部。
经黄石市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腰、背部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头面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且本案被害人张某某有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害人在接受赔偿后对卫某某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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