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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552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9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向李某某提出需要一辆电动车自用,李于2020年3月23日中午至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地铁三号线鸭林冲站5号站口旁边停车处,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一辆电动车后以700元卖给卫某某,案发后,该车已从卫处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经估价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33元。2020年4月29日,卫至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投案自首、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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