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经网检刑不诉〔2018〕144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企合(北京)企业管理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里**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于2017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7月26日至8月26日、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1月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7月12日至7月26日、自2018年9月25日至10月9日、自2018年12月9日至12月23日)。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陈某某、周某、潘婷婷、卫某某等人以能为公司提供“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参会资格为由,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中企合(北京)企业管理中心(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东后巷28号)账号内汇款人民币15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物品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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